党纪学习教育丨以案说纪!从警示案例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 发布人:龙婕
  • 发布时间:2024-07-21

为认真落实党纪学习教育工作要求,切实发挥违纪违法典型案例的教育警示作用,现选取近年来发生的违反党纪典型案例,结合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条款进行案例解读,学校广大党员干部要以案为鉴、检视自身,筑牢防线、守住底线,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育人环境。

【典型案例三】——违反廉洁纪律行为

某区教育局违规组织到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问题。2017年9月,某区教育局局长梁某提议并决定到黄山风景区召开工作研讨会。该单位干部职工20 余人包车至景区开会3天,议程包括在景点“座谈”、登至山顶进行小组交流等。此次会议组织行为违反会议活动管理相关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梁某作为直接责任人,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案例解读】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

(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

(三)其他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行为。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活动收取费用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多次提出要求,强调“自身硬首先要自身廉”,“必须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

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侵犯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以及公共财物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类:违规为特定关系人谋利;实施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行为;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离岗离职后违规从业、违规谋利;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业行为拒不纠正;假公济私;挥霍公款;搞权色交易、钱色交易等。党员干部更要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坚持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始终在严格自律上作出表率,当好良好政治生态和社会风气的引领者、营造者、维护者。

 

【典型案例四】——违反群众纪律行为

2018年10月,浙江省某学校教师黄某某在接待和办理学生领取职业资格证书过程中,缺乏服务意识,几次拒接某学生电话,且在该学生来校领取证书当日,对其态度简单粗暴,当面责问并在班级同学微信群里发布不当言语,引发负面舆情,造成不良影响。黄某某身为共产党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缺乏服务意识,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版)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2018 年11月,黄某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案例解读】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

(五)其他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必须紧紧围绕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增强群众观念和群众感情,不断厚植党执政的群众基础,强调“对一切侵犯群众合法权利的行为,对一切在侵犯群众权益问题上漠然置之、不闻不问的现象,都必须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坚决追责”。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党执政后最大的危险是脱离群众。党员干部对群众的态度事关民心向背,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不作为、乱作为,漠视、损害群众利益,不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必须会引发人民群众不满,影响党群、干部关系。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主要包括5类:侵害群众利益;民生保障显失公平;涉黑涉恶欺压群众;漠视群众利益;侵犯群众知情权等。党员、干部要时刻把群众安危冷暖放在心上,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要高度重视、切实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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